老板不拿出院手续给我去做工伤鉴定,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当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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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7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你提出工伤认定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很简单,填写就可以);(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需要劳动合同书或者证明你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个证明,问你的主治医生,你作为住院病人是可以打到)。
由此可知,出院手续不是必备材料。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需要你提供过出院手续,你可以向他们反映“老板不拿出院手续”的证明,并请他们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有相应的处理和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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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9-27
如果当时住院手续是用你的身份办的,你拿着身份证去医院,可以给你出院小结之类的复印件的!记得一定要医院的医务科盖相应的章!
第3个回答  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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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是讲证据的,因我进厂才十多天,没什么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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