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已经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还有62000元民事赔偿款。被告人家境窘迫,目前无力赔付,只有农村一处宅基地,北屋三间南屋二间,都在同一个院子里,法院已经向被告人发了查封其财产的传票,问法院会不会查封这几间房子。被告人家里还有父母,妻子,一个儿子。
有。根据所说的情况,这是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于2013年5月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霍某购买戴某位于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的一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霍某与戴某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存量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霍某于当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戴某迟迟未办理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后霍某得知涉诉房屋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如果霍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戴某,由于戴某的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戴某应该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介公司,则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霍某购房损失,并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这也是居间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证。
此外,合同法相关条款亦明确了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因此,居间人除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负有勤勉尽责、忠实、专业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当本着对客户负责、对企业商誉负责的态度,审慎地核实涉诉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但该公司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应属其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屋被法院查封 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是你和你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该处房屋属于你和你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有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法院能否执行其农村房屋
近日,枞阳县老洲镇一读者向记者反映,她一亲戚借10万元给别人,别人没有如期归还,后亲戚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毫无悬念地胜诉了,但至今没要回借款。
据了解,借钱者在农村有农房,在镇街道也有房屋,但都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她们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法院查封拍卖房屋?如果不能,申请法院执行还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随着农民经济交往的增多,法院以农民作被执行人的案件随之增多。农村房屋作为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在实践中存在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限制、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造成农村房屋执行难。
那么,农村房屋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不能执行;有人认为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执行。
记者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交易的,实际生活中,集体土地权属也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因为集体土地虽禁止交易,但其上的建筑物却可以自由流转,那么在转让建筑物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土地权属的交易。
所以,《通知》第24条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性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执行。
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不是一定不能执行。
另外,有关专家表示,即便房屋无法查封、拍卖,胜诉后,也应该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哪怕执行不了,法院也还有别的手段来震慑“老赖”,如禁止其高消费,将其纳入不诚信名单等等,仅从这一点来说,及时申请法院执行,也是很有意义的。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日报-法院能否执行其农村房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法院对集体土地可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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