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为何从“四要件说”变为“三要件说”,评论一下

如题所述

个人意见:

这是由理论差异引起的。前苏联/东欧和我国刑法将犯罪构成划分为四要件;德、日刑法划分为三阶层,英美法系刑法按照二阶层(也即二要件)定义犯罪。

四要件说将犯罪构成区分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各方面,只有某一行为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但四要件的缺陷在于不能从这四个要件中对因果关系、违法性等方面进行逻辑推理,还需要在四要件之外另行设立标准以排除那些看上去是犯罪实为无罪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等。

三阶层说是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三要件的罗列,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此点强于四要件说。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倾向于三阶层说的趋势。

二阶层说则更为简单,即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与四要件不同,该理论将主体放入客观层面作为逻辑起点,将客体溶于结果之中在主体—行为之后进行讨论;与三阶层不同在于将有责性作为责任阻却(犯罪)事由,与客观层面进行讨论,最后将二者统一起来进行犯罪判断,这一点与四要件说类似,但逻辑性强于四要件。如果将法益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单独划出,也可以称之为“三要件或三阶层”。

三种理论各有优长,不能说谁好谁坏,只有认识不同而已。个人更倾向于二阶层说。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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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3
这样来讲, 更容易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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