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如题所述

原民办教师待遇新规定如下:

1、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到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4、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一、对于民办教师有下列补助政策:

1、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3、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如下:

1、身份有所不同。公办教师身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很多民办教师没有的福利待遇,而民办教师是属于聘用制,不算国家公职,享受国家补贴,收入待遇普遍很低;

2、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公办教师是国有学校的产物,民办教师则是社队、乡村民办学校的产物,前者是国有制,后者是集体所有制;

3、承担的任务有所差异:公办教师是国有教育的主体力量,占教师数量的大多数,除了承担素质教育的任务外,还承担着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民办教师是乡村学校教师的补充力量,具有公办教师不可替代的作用,承担着农村教育的重大任务,补充了农村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

总之,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到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另外如果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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