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以辞退通知单中的离职时间为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11-11-04
2010.11.8至2011.12.2,不是通知你从2011.12.2才解除劳动合同吗,那当然以这个时间为准,你公司只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而已,你个人离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是一个道理,好像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的话,不需另外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只需付补偿金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11-11-04
是2010.11.8到2011.12.2,赔偿你1.5个月的工资
第4个回答 2011-11-06
从你实际开始工作那天,到你工作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