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号)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签署的文件
② 本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技术评定规范。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施工图 1 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名称: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 姓名:
(2)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3)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统等工作。
(4)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b.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c.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d.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e.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
f. 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g.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h. 撤换承包单位代表(项目经理);
i. 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1) 姓名:
(2) 职务:
(3) 职权: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工作过程,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
(1) 姓名:
(2)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用水已接至场边,水、电计量表及其后管线由承包人自行购置安装并承担费用,但计量表需经校核验证才能使用;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与公共道路通道,场内道路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进场,由发包人组织现场交底,及时提供有关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的情况;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及时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现场交接,由承包人复测后报复测报告提交监理和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2天,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并承担有关费用;交底后,由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施工期间与当地政府等部门的关系;
(10)施工场地周围由发包人承担栏板围护搭设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进度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相应条款约定的工期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 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已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完工交验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b.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的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等设施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受伤、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承担责任,上述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6)款办理,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发包人的交底资料做好保护。属交底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损坏,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由此导致的修理、赔偿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有不负责任行为,除修复并承担修理费用及承担相关单位要求的相应责任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应符合无锡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合理,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b. 承包人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第三者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c. 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同时提出处理方案,发包人收到通知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d. 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现桩身倾斜、破坏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严禁擅自处理。承包人在施工时由于非他人原因造成的桩断裂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产生上述质量事故,应提请设计人员出具整改方案,对于整改方案承包人无条件执行,并不得计取任何费用。
e.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进度计划要求确保桩机 的数量,并保证根据现场进度要求随时增加机械数量,但并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f.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沉桩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
g. 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h.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留施工场内所有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其他测量标志。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2天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群体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全力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 承包人必须在承诺工期内完工。本工程提前竣工一天奖励3000元给发包人;如承包人未能按承诺工期完成承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
13.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与发包人验收。
19.工程试车
19.7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 完成图纸范围内工程量;② 由发包人确定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③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结算工程量。
管桩:PHC-500(120)AB-C80-13固定综合单价:218元/m(结算不再调整),工程量暂定:464根×13=6032m。
PHC-500(100)AB-C80-13固定综合单价:196元/m(结算不再调整),工程量暂定:464根×13×2=12064m。
注: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桩基主辅材料费(含装尖和损耗)、打桩费(含送桩、接桩)、桩机进出场费、电费照明及水费、所有措施费、管理费、风险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进行任何调整,结算时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即得结算造价。
(2) 发包人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竣工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读数,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施工用水、电费。
24.工程预付款:无
25.工程量确认:根据设计要求,实际压桩计量应取得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①合同签订生效,设备材料进场开始施工后,发包人付30%;
②工程完工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
③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
○4余款在基础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
○5承包人每次请款时应出具无锡市建筑安装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材料供应商应在发包人供应商合格名录内,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的话)、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
28.6 发包人指定PHC管桩采用“建华”或“三和”品牌,承包人不得因此作为对合同价款作出调整的理由。
28.7 运抵到现场的所有合格材料,无论在施工进度中是否已付款,未经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不得出场。
八、工程变更
29.1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确定须满足:1、须有设计方的设计变更通知书;2、须经过发包人代表的书面签字认可。对于变更当中增加的项目,本合同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竣工验收的时间:以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报告为前提,在桩基工程结束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后一个月内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32.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报告一式三份。
32.3 承包人应根据建设档案要求,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总包单位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建档工作,至备案结束。
34. 工程保修
15.1 保修期限: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延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如拖延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上述费用和损失在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经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施工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费用和损失在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35.3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按实际发生情况双方协商。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并经无锡市权威机构书面认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通用条款40.1条。
(3)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40.2、40.4条规定办理。
41.担保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47.补充条款
47.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因此须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47.2 承包人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47.3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发包人按3000元/天对承包人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经发包人认可后,工程结算完毕7日内一次支付。
47.4 承包人进场的管桩,除按政府相关规定需复试外,现场还应在发包人、监理的见证下随机取1~2根进行破坏性检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5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考察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现有场地即为施工条件,如发生场地平整、道路修建、水电接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6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施工图组织施工,若在现场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附件6《施工现场处罚条例》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47.7 附件1、2、3、4、5、6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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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0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03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03
不w太t清楚你的问题,我这样理解:通用条款指的是一y般施工h格式合同上e都有的条款,而专q用条款指的是当事双8方1特别约定的条款。不s知这样理解对不e对。frヶy譬b螗郸∑b螗郸∑b螗郸∑vvlⅷ摹┷y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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