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警方不会立案处理。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钱不还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警方不会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欠款不还,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处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可以报警处理。对于绝大多数借款案件,不能报警处理,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发律师函,主张自己的权利。
欠工钱不还可以报警,但最恰当的办法是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对方拖欠工资的具体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借钱不还报警的,警察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欠款不还,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处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可以报警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以,民事债务纠纷不归我们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报警正常来说是不能受理的。实践中有些派出所迫于无奈承担一部分这些分外的工作,对于基层派出所民警也很不公平。
1、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但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请求派出所出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在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民事纠纷派出所是否有义务调解
派出所可以作为调解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但派出所没有调解义务,也没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亦没有强制双方参与调解的权力。
对于一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如果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派出所是无权进行调解的。
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可以调解治安纠纷,而民事经济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管辖范围。民事纠纷派出所是会调解处理的。派出所会在对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以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会告知双方走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财产类民事纠纷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现因民事纠纷产生斗殴等情节,公安局应对纠纷中的肇事方或过错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凡持械伤人或故意损坏财物者,应视情必须给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罚款的处罚:纠纷双方均有错且又均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必须视情分别给予处罚。治安处罚不影响对民事赔偿的调解。
借钱不还,警方不会立案处理。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钱不还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警方不会立案处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可以报警处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