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战友,请参考以下内容:
1.办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办事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3.办事程序: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为6级以上(含6级)的残疾人员:
①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通知本人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由省残疾人员鉴定委员会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2)已评定残疾等级、要求评定残疾等级不超过7级(含7级)的人员:
①申请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通知本人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由市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单位同意证明;
(3)两个见证人证明材料;
(4)首诊医院病例,连续治疗病例;
(5)《**省评残人员残情检查表》;
(6)《**省评残人员情况登记表》。
5.办事时限: 每年的5月和11月两次进行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6.办事机构: 当地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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