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16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第2个回答 2018-10-27
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双方抵扣都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吧。
两个孩子由离婚的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这很公平,照例说,也不需再支付抚养费。
但问题是以各抚养一个子女为“两清”的做法,对大人来说没什么,但对孩子来说却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比如说,女方因为同样抚养一个孩子,不需要向对方支付抚养费,但从孩子的角度而言,母亲的这种做法也就意味着对他从此不管不顾,根本就没有承担起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等到孩子长大成人,他完全可以将母亲的这种做法理解为他“从小就没有母亲”。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心灵的伤害。
因此,我还是建议离婚的男女双方一定要以货币的形式,当着逐渐长大的孩子的面相互支付给对方。虽说这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却能让各自所带的孩子的心里明白“父(母)”是抚养我的“。
第3个回答 2018-11-23
可以。两个孩子还是父母的孩子,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共同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婚,所以即使离婚后一人一个孩子,在一方能力不足时,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再给付抚养费。
第4个回答 2018-10-11
您好,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您可以要求对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