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如题所述

刑事立案,一般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广义上讲,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在行使法律授予的侦查职权时,也有侦查立案权。

(一)刑事立案的特点

第一,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权决定将某一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诉讼轨道,进而展开侦查或审判活动。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统一由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职权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二,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其独立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和方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谓必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活动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某些案件可能不经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但必须经过立案阶段,例如,刑事自诉案件不经侦查、提起公诉,但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之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

(二)刑事立案的任务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通过对主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接受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在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为了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手段,只有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立案决定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在遇有紧急情形时,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三)刑事立案的主体

刑事立案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在行使法律授予的侦查职权时,也有侦查立案权。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说明,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不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2.《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第21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

5.依照《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为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符合此类案件的条件如下:

1.此类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律规定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具体包括14类犯罪: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案(《刑法》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刑法》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案(《刑法》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刑法》第400条第2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刑法》第401条)。

3.监察委员会没有开展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方面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这些案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更容易发现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同时,查办这类职务犯罪,往往涉及证据合法性判断和诉讼走向,因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这些案件,更为便捷,也有利于及时判断证据合法性。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这些案件并非必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

除上述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此应理解为:只有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极个别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专门机关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不仅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而且事实往往较为清楚,被告人明确,被害人具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条件,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其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另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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