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正确?

如题所述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明显不当或者是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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