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的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从业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一、从业者的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从业者有权了解其所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2.安全生产培训权:从业者有权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拒绝危险作业权:当从业者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工伤保险权:从业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当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从业者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2.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从业者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减少事故伤害的风险。
3.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从业者应当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报告事故隐患:从业者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综上所述: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从业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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