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如题所述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医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和有关发票等。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可在潮州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按规定门诊就医,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每次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限额400元。

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申请的门特病种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潮州市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85%、三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市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70%。

3、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标准为:本市一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本市精神专科医院100元。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4、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费支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给予二次补偿。

5、医疗救助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约占三分之二,个人缴费仅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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