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福建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需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季度形势分析、约谈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以强化对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管(第二十七条)。


这些部门不仅强化内部层级监督,还会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隐患突出的项目实施重点检查,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八条)。


在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上,严格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类型,具体淘汰目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安全检查时,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进入施工现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对安全隐患进行现场处理或要求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甚至暂时停工(第三十条)。


他们还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执行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同时,设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并处理关于安全生产的投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整改(第三十二条)。


最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三十三条)。




扩展资料

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 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