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多大面积要报消防和要两个消防通道?

如题所述

对于经营场所,需要根据其面积和功能来报消防,并确保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这些特殊建设工程包括: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3.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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