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罪标准到底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我最近接手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中,主角甲被指控利用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涉及金额高达200余万元,而他实际从中获得的收益却只有区区2万余元。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起诉金额究竟是以200万还是2万为依据?

与承办检察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这个案件的复杂性。他坦承,这类案件在法律追诉额度上存在挑战。他倾向于起诉200万,但其后果对甲无疑是灾难性的。我并未就此坐视,而是深入研读法律文件,试图找到公正的裁决依据。我发现了关键的法律文件——以2万元作为追诉标准的依据,这为我与检察官的沟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让我来详细阐述这个法律争议的核心。辩护律师主张,甲的犯罪金额应以其实际获利的2万元为限。首先,我们参考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虽然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追诉标准,但并未明确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然而,计算机司法解释的存在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线索,它将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行为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表明司法解释倾向于将实际获得的收益作为犯罪数额的衡量。

此外,《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设定了三千元以上的定罪门槛,这与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顺序也相吻合,后者并未对数额标准作出新的调整。因此,辩护人坚持认为,甲的实际获利2万元应作为犯罪数额的基础,且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尽管如此,我仍期待未来的司法解释能进一步明确,以避免类似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模糊地带,确保正义的公正执行。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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