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一家外企从事配料工作。原先工资是1200元/月。今年3月份签定新合同时,合同规定按每月1400元发给其工资。不料4月份发工资时却发现只有1000元。我朋友先后找人事部门和厂长谈过,结果都被对方用拖延战术把问题给压了下来。现在离他们签定新合同已经过了五个月,我朋友每月的工资还是1000元,总共被厂方无理克扣了2000元。现在我想问的是:像我朋友这种情况,如果最后和厂方协商不成,是否只能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是,那成功的机率又有多大?法律依据何在?请懂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这里补充一下细节:许多公司或企业发工资时,都会给每个员工发一张工资条,以供员工核对工资明细项目是否有误。我朋友他们厂也不例外。这些工资条他都一张不落地保留了。另外我看了他今年签的那份新合同原件。里面有一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如果就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员工有权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问这一条该如何理解?“发生争议之日”具体如何确定?还有,这一条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烦请各位热心的朋友再说得详细些。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