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美国的选举制度.

如题所述

国名全称: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国家元首:总统
现行宪法实施日:1789年3月4日
议会名称:国会(Congress)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100名,6年;众议院435名,2年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11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员30周岁,众议员25周岁
议会网址:http://www.congress.gov http://www.senate.gov http://www.house.gov
议会历史及变革: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由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1865年、187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宪法第13条和第15条修正案;1920年通过的承认妇女享有选举权的宪法第19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届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1967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宪法第25条修正案。根据宪法,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本届国会是第106届国会,1998年11月3日选举产生,1999年1月3日宣誓就职。
议会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领导政府各部,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有权缔结外交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总统还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统率正规军和民兵。国会有权对以总统为首的政府官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拒绝拨款;有权否决总统的人事提名,有权否决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有权中止总统的不宣而战;有权从总统处获得信息(即总统有义务经常向国会递交国情咨文)。本世纪中叶以后国会又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了由上述权力派生出的对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总统对国会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联邦法院法官,有权决定特赦。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宪法授权联邦法院审判一切违反联邦宪法与法律的案件。最高法院因此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进行权威解释的权力。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决议和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政策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则该项法律不得再被援引或执行。国会有权对联邦法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重新制定法律以纠正法院的误判。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监督机关是最高法院。
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候选人资格】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因此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为竞选纽约州参议员而临时移居纽约州)。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清物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颂郑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参议员选举办法】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
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
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应即行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
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参议员选举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众议员选举办法】美国宪法将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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