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天数的

如题所述

请假有事假、病假之分。事假没有法律规定,企业有自行确定。对于病假,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天数七分之一,超过的应给予退学。
关于学生请假的规定:
1、一般请假不能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事假不能超过20天。一年请事假20天以上不享有带薪年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将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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