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怎么解释,不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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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达成的一种暂时和解,即给企业一定时限让其对其资产和经营重新整合,看能否起死回生摆脱破产状态;
2、破产重整也是为了给企业一个机会,毕竟恢复生机的企业有可能更好的清偿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3、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状态,为了保障企业能够以最轻的负担开展恢复工作,即使部分债权人对企业的某些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从而可以优先受偿,但是在重整期间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收到限制的,即他们不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其享有担保权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从而提前受偿,因为这样会影响整个企业的财产状态,从而影响重整过程的稳定顺利进行,也就是影响了其他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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