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7月1日止:山东省的身份证可以省内异地补领、换领;但不能跨省、市(直辖)异地受理,山东省目前来说,不属于已经开展身份证异地受理的十大“一对一”试点省、市之一。
一,山东省内异地办理(内容来源: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5-01/02/nw.D110000renmrb_20150102_6-04.htm):
1,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常住人口户籍身份,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或务工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2,办理身份证时需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3,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为申请人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不增加额外费用;
4,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5,按照“谁受理、谁发放”的原则,居民一般到受理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6,对群众急需用证自愿选择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证件的,也可以选择速递直接邮寄给本人,邮递部门按规定收取投递费,公安机关不另收费。
二,《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