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国家,半殖民地国家,独立主权国家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1殖民地是指由宗主国统治,没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独立权利,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地区。广义的殖民地还包括虽然拥有行政机关、军队等国家机器,但经济、军事、外交等一方面或多方面被别国控制的半殖民地国家和保护国,以及委任统治地、托管地,以及殖民主义国家在这些地区设置的“海外领地”、“附属地”、“海外省”等。
2半殖民地,是相对于完全殖民地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有自己政府的独立国家,实际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都受到外国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奴役,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沉沦;半封建是相对于完全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仍是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实际上社会已逐渐近代化,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进步。半殖民地是从国家的政治地位上看的,半封建是从社会经济结构上看的。半殖民地是促成半封建的原因,半封建又是半殖民地的基础。
半殖民地国家是指帝国主义入侵封建国家后,封建经济逐步解体,资本主义因素得到一定发展;国家形式上保持独立和主权,而实际上政治、经济都被帝国主义所控制的国家。具有形式上的独立和主权,但实际上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受帝国主义列强操纵和控制的国家。它是独立国家向殖民地演变的中间形式。
3主权国家,指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简介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领土
3.有效的政府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此定义依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
构成要素
人口
领土
政权
主权
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卫权
管辖权
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国际法规定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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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08
殖民地是没有政治
军事
外交等等主权
受到别国的完全控制
半殖民地是形式上独立,但在一定程度上主权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犯
独立主权国家是完全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也就是政治外交
军事
不受别国控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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