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住院政策补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良好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当他们需要入住养老院时,为其优先提供入院机会,另一方面要授权或委托基层组织履行监护义务,为其顺利进入机构养老提供便利。另外,对“失独”家庭可探索建立特殊保险制度,以互相保障的模式为其增加新的养老支撑点。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在目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按82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第二条 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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