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基本法说可以啊
(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追答我上面也說過是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
不過這些是指持單程證,或者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的。這些人進入香港就能領取香港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可以在香港合法工作!
商務簽證和探親旅遊簽證進入香港,首先就規定了每次3個月就要離境,而且沒有香港身份證,不能在香港工作。這麼多的限制調就說明了不是“通常居住”。如果你在規定的3個月內不離開香港,你就是非法逗留,得坐牢的!
不信你可以研究關於“通常居住”的定義:
通常居住
如果你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你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你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你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你的个人情况及你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你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你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你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你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o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
o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o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或
o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o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o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o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o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间,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
如果你持商務簽證或者探親簽證,到期不離開香港,你就屬於不屬於通常居住中的第二條。
另外。你可以很簡單的想一想,那麼多人持商務簽證或者探親簽證來香港,要是個個都可以在滿7年之後申請居留權,那這些簽證還幹嘛用?而且到時候內地不是N多人可以來香港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