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修订的原因在于当前准则存在三大问题

如题所述

1.全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可比性问题。目前,各个国家(地区)适用的与保险合同收入相关的准则略有不同,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虽然我们在进行分析统计的时候都是取各家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保费收入的数据,但也并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全球各地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保费收入)的可比性。
2.可能未能真实反应保险业务的实质。根据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3.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从上述中国现行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准则规定可以看到,保费收入的确认考虑的是合同履约现金流流入的情况,即每期收到保费的时候确认相应的保费收入,与保险人实际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限和履约义务并没有太大关系,这一点与收入准则中的原则并不相同。
拓展资料:
一、有关背景
IFRS 4允许保险公司在实务中针对保险合同采用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各国家和地区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在IFRS 4框架下,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多样化保险产品使得投资者和分析师难以理解和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为解决IFRS 4执行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5月18日,理事会正式发布了IFRS 17。IFRS17将取代IFRS 4,为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提供规范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升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17年5月发布IFRS 17以来,理事会一直密切关注各利益相关者对IFRS 17的关切。为帮助保险公司实施好IFRS 17,解决保险公司在实施该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理事会于2019年6月启动了对IFRS 17的修订工作,旨在通过简化和修改IFRS 17中的某些要求,降低保险公司执行IFRS 17的成本,并解决IFRS 17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会计错配等问题。理事会经履行应循程序后,于2020年6月25日正式发布了《对IFRS 17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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