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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