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和效率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管理学中很少把效力和效率进行比较,在效率在同一水平上比较的是我们常说的“3E",economic(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果或效能).

所谓经济是指按法定程序进行投入,以最低的投入或成本,生产和提供了既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共管理,在经济水平方面是好的管理;所谓效率指标追求的则是以一定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关注的同样是如何生产即手段的问题,而这种手段通常也可用货币方式进行表达。效果指公共服务符合政策目标的程度,通常以产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加以衡量,关心的是“目标或结果”您所比较的内容可能是指效能(效果)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科学发展观,实际上注重的是效果,而不是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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