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员工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如果待不满30天强行离职的话,社保转接的问题。

我在一个五星酒店做了一年多的销售,现在要辞职,作为转正员工,程序上是需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信,我也按程序提交了,但是我的最后工作日是11月18号,还有18天才能离职,我们上司对我辞职这件事心存不满,提出辞职后的这一段时间就喜欢揪住我的错误百般刁难,本来我的心思也不在这个工作上了,两次向她提出提前离职的要求,她都没有答应(以前有正式员工未满30天就离岗,她都答应的),如果不是看在我的社保和公积金还在酒店里的话,我早就走了。所以想问一下,如果我在没待满这30天辞职期的情况下,直接强行离职的话,我的社保和公积金会怎样处理,我有社保卡,但是没有酒店人事部开具的社保转移证明和离职证明。如果今后我到了新单位需要续交社保的话,我可以直接拿社保卡到社保局去开转接证明么。

不满30天强行离职属于自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社保局不开具社保转移证明的,只能由原单位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自离案例:

薛春娟 因不服公司对自己工作岗位的调整,员工陈某擅自离岗却状告公司要补偿。8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6月26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协管员,被告可根据岗位的需要随时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

同年6月24日,被告下发调动通知书,将原告调往中民阳光城服务中心任协管工作,并要求原告于6月27日报到。原告以身体有病为由拒绝调岗,其工作至6月26日后未去被告处上班。7月15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清了工资。

另查明,原告自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为1100元;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为1600元;2012年11月后的工资为1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足以证实被告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约定。原告陈述被告调整其工作岗位,增加工时,但工资未作调整,被告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违法,因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此外,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停止去被告处工作,且未请假,可以认定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2013年6月份的工资本应于次月发放,故原告述称被告未发放6月份工资,逼迫其离辞的理由不能成立。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不服安排赌气离岗 法院判定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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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11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上面是正确的离职方式,如果你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够到位,现在补救还来得及。如果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新的用人单位为你上社保可能会有麻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11
你要拿到离职证明的,否则你想转成灵活就业都转不成的!你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离职,你公司只有权扣你的工资做为违约补偿,却无权扣住你的社保及公积金手续,否则他就违法了,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第3个回答  2011-10-31
可以的。因为没看到你的地区,建议你最好先打电话咨询一下,转移是否需要你们单位盖章。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的。
社保和你辞职这个没有太大的关系
第4个回答  2011-10-31
这个不是很清楚,但我觉得跟酒店闹翻的话麻烦的是在后头。虽然国家对社保方面有法律的规定,但是一些程序还是要原单位配合完成。就你目前的情况来说,先自己去相关部门了解一下当地的一些程序是怎样,然后再跟酒店谈判吧。大家好聚好散,生意不在朋友在。追问

我也是这样想的啊,反正还有十多天,忍忍就过去了,可是我们那个总监不停地找茬,我差不多天天被骂,她骂我从来都不还嘴的,只是默默地听着,就这样还是会被骂,所以我是真的忍不下去了才会想这个问题,如果真是好聚好散的话,那我何必费这么些劲去考虑这些。

追答

是不是你上头出了什么问题你不知道,然后看你要走了就找你当替死鬼吧。就这个社保医保什么的问题,用人单位不至于这么纠结,交了的钱又拿不走,其他人也用不了,只能是你用。

追问

不知道啊,总之我是很努力地去做了,并且也给她保证了站好最后一班岗,可是就感觉提出辞职这一个月如此漫长。才两个星期,就被找茬无数回了,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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