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主要是执行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 独立董事与此不同,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一般为某一领域内的精英,如律师、财务等。 具体的法律责任有: 1、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独立董事必须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忠实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其依法必须对其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为了确保赔偿请求得以实现,索赔方往往会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公司的管理层列为共同被告,甚至直接起诉董事或高管人员个人。 3、除非与公司之间有补偿协议,高管人员不能使用公司的资金为个人支付抗辩费用或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