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急需寻求帮助,万分谢谢!

是这样的,我2009年4月入职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业务是属于连锁加盟型的,工商局注册的名称是某某市某某公司,但是在业务开展和宣传时却说的是某某公司某授权分支机构。同年6月份,我转正了,和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甲方不是工商局注册的名称,而是某某授权分支机构。2010年5月,这家公司解除了与那个品牌的连锁合同,注册了一个新的机构,就在这个时候,公司送我去培训,并在这时以新的名称签订了培训协议,如果在劳动合同(最开始的劳动合同,后来从未变更过)期满前离职要赔偿培训费,2010年6月,公司注册了省级 的公司名称,我的劳动合同也未变更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家公司,每个月都要扣除工资10%的敬业保证金,合同上说直到合同期满就一律返还。快三年了,这扣的钱数目也挺大的。
我想问的是,首先,我的这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么,还有后来的培训协议有效么?因为合同要到2013年5月,如果现在我辞职的话,要我赔偿3000的培训费合理吗?这样辞职,扣留我那三年来的敬业保证金合法吗?
还请朋友们帮忙,万分感谢了!

1、合同有效,但与新公司即现在的公司风马牛不相及。
2、每个月扣除工资10%的敬业保证金,属于违法扣克工资。
3、培训费3000元中,应当减去已经服务期间的份额。
4、你可以以扣克工资为由诉诸法律,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扣克的敬业保证金,并要求补交各项社会保险(如单位没缴纳)。顺祝吉祥于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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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31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你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将通知寄往他家里,你的书面通知是需要他本人来公司解除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2个回答  2011-10-30
1.若分支机构未在工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没有效力的。但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培训协议看你们所谓的劳动合同上面对此事怎么约定的
3.扣留敬业保证金是违法的。
第3个回答  2011-10-30
fjeeil ff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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