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2009年4月入职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业务是属于连锁加盟型的,工商局注册的名称是某某市某某公司,但是在业务开展和宣传时却说的是某某公司某授权分支机构。同年6月份,我转正了,和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甲方不是工商局注册的名称,而是某某授权分支机构。2010年5月,这家公司解除了与那个品牌的连锁合同,注册了一个新的机构,就在这个时候,公司送我去培训,并在这时以新的名称签订了培训协议,如果在劳动合同(最开始的劳动合同,后来从未变更过)期满前离职要赔偿培训费,2010年6月,公司注册了省级 的公司名称,我的劳动合同也未变更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家公司,每个月都要扣除工资10%的敬业保证金,合同上说直到合同期满就一律返还。快三年了,这扣的钱数目也挺大的。
我想问的是,首先,我的这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么,还有后来的培训协议有效么?因为合同要到2013年5月,如果现在我辞职的话,要我赔偿3000的培训费合理吗?这样辞职,扣留我那三年来的敬业保证金合法吗?
还请朋友们帮忙,万分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