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依法治校的征文,800字

围绕依法治校的主题,结合学校管理和个人经历撰写有关文章。包括创新学校办学理念、法制教育、章程制度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校内纠纷化解、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发扬基层民主、开展校务公开、规范办学行为和师生行为等方面的理论思考和经验总结;或者有关某一问题的个人感悟和认识;也可讲述有关依法治校的亲身经历与故事等。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2]。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4]。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5]。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6]。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7]。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主权,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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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9
“依法治校”校园的保护伞

“传道、授业、解惑”,自古就被认作是教师的天职,教育是充满爱的阳光事业。随着现代素质教育的发展,“以人为本”成为教育教学中的标榜。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己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引导、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给学生以关爱、始终贯彻“平等、尊重、合作、发展”为基本内涵的人本思想,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构建和谐校园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
应该指出的是,“以人为本”绝不是“随人所欲”。捷克大教育家夸美钮斯认为:“人的本身里外都是一种和谐”。我们也绝不能用“以人为本”作为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借口,而是要从“人本”的角度出发,将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和人性化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要加强制度建设,减少随意性行为,要求各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谐利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环境的相互衔接和谐结合,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和谐互动教学相长,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和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使和谐社会成为由和谐的人组成的社会,也使和谐的人成为和谐社会的合格成员。只有这样,秩序规范才能得到强化,学校的各项日常工作才能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施依法治校,健全保障制度。
实行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政教、教务、总务等部门及团委等条线组织的负责人为组员的普法教育、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我县司法部门、镇派出所等单位的领导参与学校领导小组的工作,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对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评估,以保障学校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改进治校方式,做到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广大师生要做依法治校的模范,要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完善校园法制教育,既要使全体师生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利用合法权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达到我们建设“和谐法制校园”的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开展依法教育。
我校所在的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交通环境四通八达,小钢厂,针织厂、机箱厂、养殖厂等纷纷崛起,社会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信息,均会在校园内得到较快反应。同时学生家庭开办工厂、经商、经营作坊等情况较多,学生家庭的结构比较复杂,因此,社会上一些不良观念、不良风气、不良行为,在一部分学生身上总会充分地表现出来。如,好逸恶劳、讲究吃穿、肆意浪费等。在我们学生中,也有不少人,受社会、家庭等影响使他们向往金钱,从不自觉的吸烟、打游戏机、沉迷上网等坏小习气,以至发展到小偷小摸的地步,甚至敲诈勒索他人钱物。对此,我校进行适时的教育,对那些存在不良习气的行为和学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和教育,时刻提醒学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用法律知识与一切不正当的行为作斗争。为使全校师生真正做到“身正言行端”,学校站在依法治校、以法治教的高度,在全校师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师生知法、用法、守法水平,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
三、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提高以法治校水平。
学校政教处定期举办法制教育图片展览,有实例,有图片,在校园宣传橱窗中供全校师生浏览,告诉学生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增强了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和实效性,提高了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另外,我校还坚持不懈地利用每周一的国旗下讲话、校广播站、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等形式多方面宣传法律知识,全方位地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树立了法制观念。
四、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律意识。
我校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学生的特点,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和教育为突破口,定期邀请县法制办领导、马厂派出所所长等来校作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事例,生动形象的比喻,深入浅出地教育学生守法和护法,使学生深刻领会到维护法制对安定团结,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对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违法乱纪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讲座不仅用模范遵纪的正面典型教育了师生,还引用反面事例,使他们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懂得了为维护集体的利益对违法乱纪者必须制裁,增强了学生自觉遵守法纪的意识。
在教育教学的课堂中专门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选取了代表性较强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作原型,如青少年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等案例向全校学生模拟案件的审理过程,学生通过旁听,受到了一次次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经过这样的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到作为一名青少年学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身边的事情看法不再局限于个人感情,更带有理性的目光去注视周围的一切事情。
五、加强对全体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全面搞好普法教育。
在常规管理中,我校十分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利用班会课等开展各种法制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容,并适时利用法制问卷、法制调查、法制教育进家庭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和接触,将法律知识渗透到每个家庭,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家长依法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对自己子女的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良好效果。
六、坚持依法治教,规范教师行为。
学校教育任务的承担者是教师,如果教师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教育质量的提高。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课堂教学中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政教处每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做到“召开一次会议,分析一个案例,提高一步认识”。要求全体老师不歧视后进生,不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家长礼品,不乱收班费等。要求全体老师,尤其是班主任老师要及时总结法制教育经验,并组织交流和学习。 以学校为阵地,以组织为先导,以教师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切实、有效、全面的进行依法治校教育,使我校成为和谐、平等、法制的现代农村中学。
第2个回答  2011-10-22
很难写:我也在找,学校真是害人啊!!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市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将遵循这一方针,在局的领导下,坚持走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征程,将满怀信心的迎来教育法治的又一个春天。
第3个回答  2011-10-29
征文。没经历真难写。有感悟才写的出。郁闷
第4个回答  2011-11-06
原来、倒霉的不止我一个呀。 还好我的只要写8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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