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刑事拘留多少天就逮捕了

如题所述

3~7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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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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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03

盗窃刑事拘留最多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案例:结交朋友不慎 疯狂盗窃被判刑

宋某,1999年出生,打工期间,结识了朋友杜某,在杜某的提议之下产生盗窃念头,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宋某伙同杜某(已被行政处罚)先后到山东省乳山市大乳山风景区、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等处,采用脚踹、砸玻璃等方式盗窃作案13次,盗窃香烟及物品一宗。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其犯罪数额认定为17035元。

通过社会调查和法庭审理,乳山法院认真分析了被告人宋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和犯罪前后的表现。被告人宋某性格沉默寡言,遇到事情不懂得与父母沟通。打工期间,结交不良朋友,产生盗窃念头,初次盗窃时,已有后悔心理,但因害怕父母的责备而怯于告诉父母。

其获得盗窃物品的刺激心理以及不劳而获的感觉使得年纪轻轻的宋某愈发胆大,盗窃作案后的暂时风平浪静让宋某误以为盗窃犯罪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在短短四个月时间中,作案十三次。

但被告人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宋志高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退还受害人,且退赔部分受害人损失,对被告人宋志高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很多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管教,不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而且很多未成年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辨别是非,极易受到身边朋友的鼓动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建议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引导子女加强学习,心怀理想,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参考资料:乳山市人民法院—结交朋友不慎 疯狂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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