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两年前作的遗嘱公证,把她房产的份额留给她同住的孙子,做公证的时候还开了精神方面的证明,现在老人说我糊立糊度的就把遗嘱立了并且我都没签字,我什么都不知道。现在在她闺女和姑爷的带领下就去公证处把公证撤了,急急忙忙的又立了一份遗嘱公证,请问:老人新立的遗嘱公证没有医院证明,并且自己都说自己糊立糊度的,以后这份证明我是否可以主张权利视为老人糊度的情况下立的视同无效。老人已经84岁高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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