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到公证处立遗嘱公证

老人两年前作的遗嘱公证,把她房产的份额留给她同住的孙子,做公证的时候还开了精神方面的证明,现在老人说我糊立糊度的就把遗嘱立了并且我都没签字,我什么都不知道。现在在她闺女和姑爷的带领下就去公证处把公证撤了,急急忙忙的又立了一份遗嘱公证,请问:老人新立的遗嘱公证没有医院证明,并且自己都说自己糊立糊度的,以后这份证明我是否可以主张权利视为老人糊度的情况下立的视同无效。老人已经84岁高龄了。

公证处立遗嘱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追问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 有的公证处要老人精神方面的证明有的公证处就不需要,这是有条文规定要还是无规定要还是由公证处自主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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