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二

1.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某林场职工。赵某因盗伐本林场林木(6立方米)潜逃,2011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见到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和协勤杜某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赵某,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老实交待你的罪行。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问题: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10分)

2.牛某(25岁)、吕某(21岁)二人因陈某(17岁)曾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于是怀恨在心,进行报复并将其砍伤。陈某在逃跑过程中,牛某、吕某二人仍不罢休,继续持刀追赶陈某,并叫喊着要砍下陈某的胳膊。眼见二人已经逼近,适逢一男子靠着摩托车(价值9000元)在路边抽烟休息。情急之下,陈某将该男子推倒,抢车逃走。陈某驾车驶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陈某遂将现金据为已有。陈某开摩托车回到县城,遇见好友张某(19岁)。二人将3000元挥霍后,商量着再弄点钱花花。于是, 陈某骑车,张某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银行门口伺机抢妇女的提包。傍晚,二人见妇女李某取出5000元装入挎包后出来,即驾摩托车尾随,在与其擦身而过之际, 张某抓住该妇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李某紧紧抓住, 张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陈某驾车逃走。张某从地上起来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妇女李某。妇女李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 张某落荒而逃。陈某驾车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查获。陈某即向交警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通知他的老婆从家里拿来现金3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了张某及牛某、吕某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经查,牛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刚出狱一年。
(1)陈某、牛某、吕某、张某的行为触犯哪些罪名?请简要分析。(5分)
(2)陈某具有什么量刑情节?请简要分析。(3分)
(3)牛某是否构成累犯?请简要分析。(2分)

第一题的解答:1.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的时候不能直接将赵某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本案中情形既不属于紧急情况,又非现行犯,不得直接拘留。
2.“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这里有两处错误:
询问证人不得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更不得召集在一间办公室一起询问。
3.“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根据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除非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本案非属于紧急情况,所以必须出示搜查证。
4.“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对于扣押物品,必须有书面文件,不得口头通知。见证人拒绝签字,不得直接代为签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参见刑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5.即使本案因紧急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得拒绝在之后出示拘留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不得刑讯逼供(拷打,罚跪)。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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