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21
跟供应商发生交易,没收到款,没开发票,后来税务局要求补申报,这样是合理的。因为已经发生交易,只是企业没有开票,税务局没有罚款就算不错了。
第2个回答 2019-03-21
是这样的,是已经发生了,只是你暂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和发票而已。
第3个回答 2019-03-21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是权债发生制,交易已经发生,则产生法律上主张的权利、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效为销售方收到货款的当日或者开具发票的当日即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追回的货款当日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对方单位补开增值税发票。
第4个回答 2019-03-21
税局要求你们补申报是合理的。因为收入性质的应收款和视同销售但未确认纳税的收入,都是需要按照要求缴纳税款的。你们已经跟供应商发生了交易往来,就算没有收到款开具发票,按照权益发生制来说,也是已经有了销售收入的事实,肯定要到税局缴纳税款的。补申报不是什么大事,如果核定是偷税漏税要罚款才是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