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供应商发生交易,没收到款,没开发票,后来税务局要求补申报,这样是合理的吗

我公司17年跟客户发生交易,我公司17年先后发出货款价值90多万。直到至今客户都没有付款,我们没收到款,我们都是收到货款才开发票,因为我们有账期。那我们也没有开票给他。至今跟对方打官司,赢了。追回了货款,但是对方公司去税务局告我公司17年未给客户开票。后今税务局通知我们去补申报金额,把这些货款补回到17年去。这样补回去导致17年未有进项抵扣,交了十几万的税和几万的滞纳金。税局这样是合理的? 个人觉得不合理啊

税务这样做是合理的。

17年公司发生交易90多万,现在追回了货款,也就是交易成立。根据税法规定,发生交易的时候就该确定入账,未收货款作为应收账款处理。所以税务要求你补税是合理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1
跟供应商发生交易,没收到款,没开发票,后来税务局要求补申报,这样是合理的。因为已经发生交易,只是企业没有开票,税务局没有罚款就算不错了。
第2个回答  2019-03-21
是这样的,是已经发生了,只是你暂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和发票而已。
第3个回答  2019-03-21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是权债发生制,交易已经发生,则产生法律上主张的权利、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效为销售方收到货款的当日或者开具发票的当日即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追回的货款当日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对方单位补开增值税发票。
第4个回答  2019-03-21
税局要求你们补申报是合理的。因为收入性质的应收款和视同销售但未确认纳税的收入,都是需要按照要求缴纳税款的。你们已经跟供应商发生了交易往来,就算没有收到款开具发票,按照权益发生制来说,也是已经有了销售收入的事实,肯定要到税局缴纳税款的。补申报不是什么大事,如果核定是偷税漏税要罚款才是麻烦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