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46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帮我解释一下两个的区别吗,通俗一点谢谢

你说的39条是过去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废止,现在是46条。比如说公安局对你罚款,自你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逾期,法院不再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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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0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没有你说的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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