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国人寿工作,2008年6月入司,在入司前交1000元的保证金。人格有志,现在我不想再做这份工作了于是提出辞职,经理不允许。
请问我辞职经理有权利不让我走吗?我如果硬是要走,她不肯我走可以起诉她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理由。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