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贵州省都匀市进行了无偿献血,后因病在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市输血共计共计2400元,这笔血费应该如何报销?能报销多少 ?根据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用血者需要用血时,凭有关献血证明、身份证、能证实其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用。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这个“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