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血如何报销?

请问在贵州省都匀市进行了无偿献血,后因病在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市输血共计共计2400元,这笔血费应该如何报销?能报销多少 ?
根据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用血者需要用血时,凭有关献血证明、身份证、能证实其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用。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这个“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 ???

献血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3.html
这是网址

就是你要到你献血的地方,都匀市,去办理报销,要拿着你的献血证、在异地用血的发票,你和用血亲属的关系证件去报销

报销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在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免费享用与献血量等量的血。献血量累积满800毫升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10年后免费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献血量累积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家庭成员指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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