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房管所公房变更承租人名字的条件如下: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

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非同一户籍、18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

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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