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我的劳动合同1月1号到期,提前一个月人事部门已经找我们谈过了,已经不再续约。不续约并不是因为我犯有任何过失或重大错误,只是公司结构调整,可能不需要我这样子的岗位了。我已经在家这公司工作了6年了,2003年初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那么现在这种情况,根据新劳动法我有权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吧,索赔的标准是什么?我咨询了一下深圳的法律援助机构,他们说根据新劳动法,可以索赔,但是只能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赔偿,因为新劳动法才实行一年,只能约束从2008年1月1日起这一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公司劳动合同之前是一年一签),之前的5年工作年限只能归旧劳动法约束,旧劳动法法中对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可以不必赔偿。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子呢?多谢回答。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1、基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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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8
法律援助机构的解释完全正确,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解释,2008.1.1前的工龄适用于2008.1.1前实施的旧的劳动法,而旧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1.1后的工龄按照新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2008.1.1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样你的新工龄正好是一年应当补偿你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底薪、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除以12乘以1。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30

你可以索赔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算的,按照你的说法,你的单位和你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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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20-12-23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要补偿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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