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今天去听法律讲座,听到一半睡着了,先个问题!
我简单的说 某人由于强奸罪被判了5年,是不是强奸犯在外逃逸了5年后回来,法律就不终究其了呢???是这个意思吗

法律上的“时效性”即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扩展资料: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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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0

法律上时效性指的是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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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1、您举例中说的刑事追诉实效,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超过五年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进行追诉,法定最高刑不满十年的,以此类推。
2、但是有几个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故意逃避司法机关追诉(逃跑、隐匿)或者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再或者虽然经过追诉时效但司法部门认为确有追诉必要性的,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3、您举的例子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逃匿,故意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随时发现随时拘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07
时效性即法律的追溯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4个回答  2008-11-07
时效性是有效期的意思,比如说民事纠纷实效是2年,两年以内起诉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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