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重庆政策
第一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结婚并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温馨提示: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二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18周岁以下(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温馨提示: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三类: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已退休)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温馨提示: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四类: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在城市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申请一同迁移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则不提供)
第五类: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务工经商落户放宽限制:
(1)放宽在主城都市区的主城区务工经商类落户条件,将务工及社保年限由最高5年统一放宽到3年、投资创业年限由2年放宽到1年;
(2)取消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投资创业落户1年以上的年限限制,不再作年限要求;
(3)取消“一区两群”各区域内跨区(县)务工经商落户年限限制,实现户口通迁。
务工经商者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户口迁移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务工经商者本人书面申请。
2、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户口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6、达到规定年限(各 地年限标准不同,可通过文尾电话咨询)。
7、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需提供住房手续。
第六类: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一)国内婚生子女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分填报申请书》。
(二)、国内非婚生子女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国(境)外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7、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5、非婚生育说明。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有资质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第七类: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
材料:
1、可办理收养手续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 原则上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 l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 L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已满14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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