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化妆品应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李某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化妆品等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李某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化妆品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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