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打胎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答:1.未婚先孕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胎儿在法律上为拟制的人,当没有出生时视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一旦未能成功出生,甚至被提前结束生命时,则其自始至终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不能作为女方向男方索求生活费、教育费等扶养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未婚先孕打胎的法律问题:女性具有生育权,不可被剥夺或强制生育,因此,女性打胎是不违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未婚先孕打胎的赔偿问题:未婚先孕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办法基于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认为打胎对妇女的身体会造成损害,而妇女在打胎过程中其类似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人格权收到了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方式中不存在赔偿损失。只有认为双方虽然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女方因打胎导致误工、住院等情形,男方作为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赔偿标准也是双方基于误工费、医药费等双方商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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