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是这样的:8年前我有一个朋友需要卖一套安居房,随后请我帮他找一个买家,在找到买家后我代表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双方对我仅有口头授权)签署的名字是买卖双方的名字,合同中已经注明是安居房买卖,后买方分批20天内支付了11万多元的房款交予我,我出具了收条,我再整数交付卖家,卖家给予了原始购房的发票交予了买家,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交易完成以后我因为为这件事情产生了交通费,买方支付了600元费用给我,(未在合同中注明)。8年后卖方反悔,认为卖便宜啦,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卖方只是向买家借钱,拿房子做为抵押,法院依据安居房不能买卖为由判决合同无效,买方退回卖家房子,卖家退回买家房款。买家觉得受到欺骗把我告到了法院,按现在市场价29万元和装修时的投入要求法院判决我赔偿买家所有损失。请问我现在怎么办,我是否应该赔偿?我如何能打赢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