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拍到的照片刊登出来算不算侵仅?

比如说,有人横穿马路,记者拍了照,在报纸上登了,人都看得清清楚楚,算不算侵仅?难道人家不守交通规则,而且大家都那样横穿的,他报纸就有权力把人家照得清清楚楚让全世界都知道?他不应该把人的面部特征给弄模糊,加个马赛克什么的吗?

如果说横穿马路是违法,那在路上两人不小心相撞,起了点争执,正好有记者,也拍下来,正好作了社会评论的反面教材,那这样算不算侵权?人家又不违法又不犯罪,起了点小争执吵了一架,他记者有权力让全世界都知道那两个人长什么样吗?

就算是记者,就算是公共场所,就算有采访权,就算当事人自己做的事不光彩,但当事人的清晰照片和姓名等个人隐私,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全世界宣传某某人长什么样做了什么什么吧?报道事实归报道事实,有什么权力把别人的缺点指明了让全世界都知道?电视里,对坐牢的人采访,不还常常使用化名,把脸遮住吗?

如果说报纸、电视新闻等不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那些杂志、娱乐新闻等,常常拍到某某明星私人出行的照片,这些应该完全是侵权行为吧?八卦杂志、娱乐新闻等,不就是靠曝光明星的私生活来吸引观众,谋取暴利吗?比如某球星去酒吧,或是某明星在海滩和哪个女的亲热,他有什么权力拍到照片去大肆渲染?人家明星钓马子就不可以吗?是不是应该把那些办八卦杂志的家伙都抓去坐牢?

请了解的人就这个问题详细讲解一下,而且请尽量条理清晰且尽量包括各种情况,关于私自使用他人照片的肯定不只这几种情况,比如还有不是记者的个人不小心碰到某名人,拍下照片放到网上去了,或是其它的各种情况,解释越清晰越全面越好,我还追加分。
那个说横穿马路算隐私是笑话的家伙,你笑什么?你的意思是我可以整天拿着相机跟着你,只要在公共场所,我就可以把你所有的吐口水、穿马路、逆向骑自行车、插队、人行道上为自己走快点硬挤别人等等全拍下来告诉所有人,告诉别人你叫什么名字长什么样子什么时候有不文明的行为,都有些什么缺点,我可以告诉全天下人都知道,让全天下人都讨厌你是不是?

记者拍到的照片刊登出来算不算侵仅?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一个案例也许会有所感触。

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此案梗概及判决理由

这起新闻官司的简要情况如下:1999年5月22日,原告陈女士在南京某酒店举行结婚仪式。服饰导报社记者未被邀请,主动前往采访,并在现场拍摄了婚礼照片。陈女士原系江苏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目《非常周末》的主持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在婚礼举行过程中,新娘、新郎及主事人均未对服饰导报社的记者拍摄给予直接或婉言拒绝,也清楚记者的到来和在座。1999年6月1日,《服饰导报》第12版“玩家、品味”栏目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了原告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文刊附了5张婚礼场面的照片,其中4张有原告着婚纱的肖像。在主文章的右边和左下方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小辑》的附文,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方、费用和婚礼方案。原告认为,该报社未经她本人同意,刊发了有关她个人的婚烟状况内容的文字和不应该公之于众的婚礼现场照片,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涉讼报道有如下一段文字:“先不提别的,单是婚礼的主角就够让人满怀好奇,因为新娘正是红遍江苏地区的江苏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目《非常周末》里那位可爱的‘马大嫂’。一听‘马大嫂’出嫁,所有人可能都会犯愣———既然身为‘大嫂’,就是有夫之妇,怎么会才‘出嫁’呢?其实,‘马大嫂’本名陈某某,是江苏人艺的演员,芳龄二十有几,此前一直待字闺中,她与马小宁的‘姻缘’纯属《非常周末》编导的安排。尽管好端端的女孩被喊成了‘马大嫂’,不过能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认可,她还是挺开心的。”这就是原告起诉侵害其名誉的主要文字。

法院审理认为,文章的内容是关于原告婚礼的经过,不涉及个人隐私,也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字样,且文章内容基本真实,属正面宣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法院对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的事实予以支持。其一,拍摄和使用照片未经原告本人许可。记者赶到现场后虽然曾向原告当时的主事亲友之一递过名片,表明自己的身份,但记者并未向原告本人说明此行的直接目的。其二,只有在为维护社会利益、公民本人利益、司法活动、时事报道需要和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要而使用其肖像时,才不受限制。原告虽曾担任过南京市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类节目主持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但不属于公众人物,因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中被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人物。原告肖像权仍受法律严格保护。其三,被告以原告为题材撰写文章是利用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来吸引更多的读者,照片的运用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趣味性,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报纸的发行量,提高营业收入。因此,被告刊用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对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为了时事报道、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使用肖像的,可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是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之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成熟,随着我国传媒体制的转变和传媒角色的转换,传媒产业化的特征日益突出,有关肖像权的立法缺陷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判决案例均将“新闻报道行为”与“营利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但有时问题可能不是如此一目了然,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一般惯例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时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

河南 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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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2
明确告诉你,一点都不违法,凡事跟新闻,报纸有关的什么照片,录象,录音等,一概不算侵权,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必须是要别人那你的照片,录象,录音等从事盈利活动才算的上侵权。。新闻,报纸等的主要目的是广而告知,算不上盈利,也就不存在侵权一说。
从前也有个女的,她满脸麻子,是个卖早饭的,因为她在某段新闻录象里露脸(算的上家喻户晓了吧),结果害的她丈夫跟女儿都整天嫌她。她起诉那家电视台,不管怎么打官司,怎么都是输。 其原因只有一个,新闻不盈利,不侵权。
公益性的东西,要是这个不能拍,那个不能拍,国家还要不要搞这个新闻啊啥的了。。。
第2个回答  2008-11-01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需具备二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赢利为目的。
这里的赢利为目的应作狭义解释:即仅以利用照片获取最直接物质利益(如广告)
同时,明星等公共人物的肖像权应做适当限制,即便赢利为直接目的,肖像权也不竟然均被侵犯。

所以,更多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是选择“荣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为诉讼理由。
第3个回答  2008-11-06
其实不算侵权,如果在你的个人权力范围内他们就是范法的,所以要看环境,在家里拍那还不吊他
第4个回答  2008-11-05
肯定是你横穿马路被人拍下登出来,还被人认出来了吧?

可以告诉你,肯定不违法。底下有人给你解释过了,我就不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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