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屋是94年的自建房,2000年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年办的房产证。现在办抵押贷款的时候银行发现我的土地证上使用权类型项目栏内是征用,就没有这么一个类型,只有划拨和征用。我找到土地局,他们说是没有我的档案,让我把当时的交费票拿出来。时隔十年之久,谁会保留一张票啊,我无法提供。后来我说你们的存根肯定会留档保存的,你们可以查啊。他们让我自己去查,难道我有权力去财政局查吗?这是明显的踢皮球。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是不是要签订合同?从哪年开始实行签订的?我该怎么办?急切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