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在立案的时候,法院会要求案件的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在立案后法院首先就会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案件材料。如果邮寄的材料被签收,那么就视为被告收到了案件的材料,如果在开庭的时候被告没有按照传票上告知的时间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在邮寄材料被拒收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被告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那么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每个法院对公告送达采取的方式不一,在以前通常是选择在报纸这样的官方媒体上面公告开庭时间等信息且公告费用要原告垫付。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广泛,除了有的法院会在法院门口张贴公告以外,现在很多一线城市的法院会选择在法院的官方网站进行电子公告。案件在不涉及外国人的情况下,案件主体都在国内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后法院会按照传票的时间如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