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至一审,至二审,利息怎么算?怎么主张?加倍罚息的日期和利率,怎么算?

麻烦咨询各位律师。一审诉求中利息暂计算至4月23号,一审判决是6月20号,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是9月24号。截止11月18日,对方尚未给我钱。一审判决中,写明,限期10日给钱,否则加倍罚息。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没写,限期多久给钱,也没写超过某个期限加倍罚息。我想问一下,我怎么主张,4月23号至给钱日的利息,和加倍罚息的日期和利率,怎么算?拜托给出确切答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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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8
这么专业的问题只能去咨询律师,普通人是很难回答这么专业的问题的,即使回答了也很难保证准确
第2个回答  2019-11-18
原告写执行申请书,执行请求中利息分为两部分:

1、一般债务利息,根据判决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没有写明该利息的,不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1.75/10000/日×迟延履行期间。
见: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追答

一般利息从判决书确定的起算日期,计算至对方签收二审判决书后的第十天,加倍利息从第十一天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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