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没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义务,加倍利息应从一审判决的履行届满日期计算还是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以一审时间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裁判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即可在执行程序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法院此项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计算时间,债务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即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进行判断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计算日期。
那请问判决中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09年1月至今。请问如何计算,会利滚利吗?还是说 本金×年利率 ×期限 即可?
追答不计复利的,按照本金×年利率×期限计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