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以二审时间还是一审时间为准?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没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义务,加倍利息应从一审判决的履行届满日期计算还是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以一审时间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裁判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即可在执行程序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法院此项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计算时间,债务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即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进行判断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计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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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对于经过二审生效的判决的迟延履行期间起始的计算不应一概而论。对此,《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规定》均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对于经过二审有的给付内容债务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起始期间应分情况而定。第一、对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应以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因为二审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与维持,这样做既符合迟延履行债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法律本意规定,又可以保护债权人在二审期间的利益,不致使其利益保护陷于无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第二、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件,则应以二审判决作出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对于发还重审案件,若发还后维持原判决的则应已原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发还重审后改判的则应以改判后的判决所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第2个回答  2011-07-14
应从二审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开始算,不会从一审判决的履行届满日期计算,因为在一审判决下来后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了,那一审判决自然没有效力,生效的是二审判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从二审判决时间计算。既然上诉了,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判决才生效。追问

那请问判决中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09年1月至今。请问如何计算,会利滚利吗?还是说 本金×年利率 ×期限 即可?

追答

不计复利的,按照本金×年利率×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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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7-14
当然是二审了,二审是重新作出了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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